重要公告

有網路交易的朋友,要注意,要強制登記揭露了!!!
Thu Feb 02 2023

財政部表示,因應營業人以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漸普遍,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財政部說明,新制即將上路,為使營業人瞭解新制規定之實施期程及作業方式,以及個人從事網路銷售應否申請稅籍登記及有無新制規定之適用,除已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外,該部特整理新制規定及圖例說明提醒營業人注意,以確保自身權益:

一、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新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且設立時即有從事網路銷售者,應依新制規定辦理。

二、營業人於112年1月1日以後辦妥稅籍設立登記惟其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而於112年1月1日以後始從事網路銷售,或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均應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增列前揭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公示稅籍登記資訊。另為利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仍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有充分時間依循新制規定辦理,該部已訂自112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止(計4個月)為輔導期間,營業人於輔導期間內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增列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者,免處行為罰。

三、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網路銷售者,依該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係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時始應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並自112年1月1日起依新制規定辦理;至該個人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而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尚無新制規定之適用。

四、平臺營業人提供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服務收取費用之原始憑證,自112年1月1日起,應載明憑以計費之必要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及平臺營業人倘對新制規定有相關疑問,可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有專人竭誠服務。為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及保障消費者權益,兼顧稅籍資料正確性與完整性,該部籲請營業人應依循新制規定辦理,共同建構優質網路交易環境。

新聞稿聯絡人:梁科長瑋峻
聯絡電話:(02)2322-8146

網拍交易,高頻交易,個人帳務往來交易頻繁者要注意了!!!
Thu Feb 02 2023

為加強查核網路交易逃漏稅等,財政部今公布「金融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個人金融帳戶高頻交易資料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需於每年3月底前提供高頻交易帳戶資料,即同一人同一帳戶一年存轉匯入累積達240萬元且任4個月存轉匯入筆數每月200筆者,首次提供應於明年3月底以前。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包括信用卡、電子支付等均已提供資料,且銀行也依CRS(共同申報準則)向國外提供帳戶資料,但國內「匯款」資料無法掌握,成為金流的唯一缺口;這次訂定相關作業規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交易帳戶金流資料,與信用卡、電子支付資料衡平待遇。

官員強調,國稅局並非就所蒐集的金流資料全面查核,會先將蒐集資料與申報資料比對分析,並排除非交易存入款項,若異常比率偏高且涉嫌逃漏稅才會調查,符合課稅所需的必要性、比例原則,也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根據財政部公布作業規範,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庫及郵政機構,就同一人同一金融帳戶的高頻交易,應提供稅捐稽徵機關確認金融帳戶身分程序的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開戶日期),以及金融帳戶必要交易紀錄;金融機構應於每年3月底以前,將前一年度的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公司設立流程和要注意的事項(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差異)
Thu Feb 02 2023

有限公司設立
 
--以下1,要優先完成,才能確認名稱,後續2~4均完成才能送件--
 
1.公司名稱預查
A.提供公司名稱3個(照優先順序)
B.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C.想要營業的項目
註:可以透過網路預查,加快速度。
 
 
2.公司地點的租約(公司名義簽約)和房屋稅稅單
A.要跟房東說,公司要登記在那個地址,個人是代表公司跟房東簽約,所以我們租約會加註公司和負責人名稱
B.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注意一下房屋所有權人,要是簽租約的房東)
 
註:台北市公司需要先申請地址預審。
 
 
3.存入資本額(資本額無限制,目前要找負責人戶籍附近、未來公司所在地附件或者由熟識的銀行,才能開戶)
A.先帶預查核准函影本、公司大小章(大章:公司名稱、小章:負責人名稱)、負責人帶雙證件,到銀行開公司籌備戶頭,開完籌備戶後,再存入資本額
B.存入資本額後提供存摺資料,存摺封面、內頁第一頁、存入金額頁面三頁,上下頁
C.申請存款證明
假設11/1存滿100萬,11/2日申請11/1日存款餘額證明
 
提醒事項:有的銀行要求很多,建議可以找其他銀行處理,每間銀行開戶要求不同
 
4.所有股東資料/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備妥相關會議記錄
A.所有股東最新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B.請註明持股比例及董事是誰
 
非必要~5.英文公司名稱(不會審查是否與其他公司重複,單純登記,若有外幣交易需求,銀行可能需要英文名稱,若要確定是否有與其他公司重複,需做進出口資格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1.公司名稱預查
A.提供公司名稱3個
B.提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C.想要營業的項目
2.公司地點的租約(公司名義簽約)和房屋稅稅單
A.要跟房東說,公司要登記在那個地址,個人是代表公司跟房東簽約,所以我們租約會加註公司名稱
B.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注意一下房屋所有權人,要是簽租約的房東)
C.若不是跟原始房東(所有的房東)簽租約,就要加簽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3.存入資本額(資本額無限制,目前要找負責人戶籍附近、未來公司所在地附件或者由熟識的銀行,才能開戶)
A.先帶預查核准函影本、公司大小章(大章:公司名稱、小章:負責人名稱)、負責人帶雙證件,到銀行開公司籌備戶頭,開完籌備戶後,再存入資本額
B.存入資本額後提供存摺資料,存摺封面、內頁第一頁、存入金額頁面三頁,上下頁
C.申請存款證明
假設11/1存滿100萬,11/2日申請11/1日存款餘額證明
4.所有股東資料(可以是一董一監即可)
A.所有股東最新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B.請註明持股比例及董事是誰(提供所有董監事身份證影本)
C.請所有董事簽署董事簽到表
D.請所有董監事簽署願任同意書(董事長要簽董事長欄位,也要簽董事的欄位)
5.配合洗錢防制法要求,提供必要資料及簽署聲明書
6.用印簽名相關資料
若有需要英文公司名稱(不會審查是否與其他公司重複,單純登記,若要確定是否有與其他公司重複,需做進出口資格登記)

02-2股份有限公司設立
1.公司名稱預查
A.提供公司名稱3個
B.提供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C.想要營業的項目
2.公司地點的租約(公司名義簽約)和房屋稅稅單
A.要跟房東說,公司要登記在那個地址,個人是代表公司跟房東簽約,所以我們租約會加註公司名稱
B.最近一期的房屋稅稅單(注意一下房屋所有權人,要是簽租約的房東)
C.若不是跟原始房東(所有的房東)簽租約,就要加簽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3.存入資本額(資本額無限制,目前要找負責人戶籍附近、未來公司所在地附件或者由熟識的銀行,才能開戶)
A.先帶預查核准函影本、公司大小章(大章:公司名稱、小章:負責人名稱)、負責人帶雙證件,到銀行開公司籌備戶頭,開完籌備戶後,再存入資本額
B.存入資本額後提供存摺資料,存摺封面、內頁第一頁、存入金額頁面三頁,上下頁
C.申請存款證明
假設11/1存滿100萬,11/2日申請11/1日存款餘額證明
4.所有股東資料(可以是一董一監即可)
A.所有股東最新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B.請註明持股比例及董事是誰(提供所有董監事身份證影本)
C.請所有董事簽署董事簽到表
D.請所有董監事簽署願任同意書(董事長要簽董事長欄位,也要簽董事的欄位)
5.配合洗錢防制法要求,提供必要資料及簽署聲明書
6.用印簽名相關資料
若有需要英文公司名稱(不會審查是否與其他公司重複,單純登記,若要確定是否有與其他公司重複,需做進出口資格登記)

財稅新知&案例分享

行政院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
Wed Feb 01 2023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制度,並於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制度。為避免對臺商全球投資布局造成影響,前開制度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訂定。嗣立法院108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附帶決議請財政部於資金專法施行期滿(110年8月16日)後1年內,報請行政院核定CFC制度施行日期。

為因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實施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行政院於今(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以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CFC制度係完善我國公平合理稅制之一環,保障我國財政健全,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常見問答可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稅改專區\反避稅專區\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查詢。

新聞稿聯絡人:劉專門委員旭峯、邱科長筱惟
聯絡電話: (02)2322-7556、(02)2322-8423

發布單位:稽徵行政組 發布日期:111-01-14

資遣費問答集
Wed Feb 01 2023
1、資遣通報時間及罰鍰:
資遣通報需在10天前處理,未於10天前通報會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假設是8/4為離職日,需在7/27號前通報
 
2.資遣通報方式:
(1)若公司在台北市,下列網址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通報網站,可以網路通報
https://ap.bola.taipei/
 
若完全忘記帳號密碼,也不知道當初設定信箱解決方式:
可進網站後選"帳號密碼遺失/解除鎖定",方法3填寫帳號管理員切結書,帳號預設為統編,進去之後填寫管理員姓名及信箱,之後填寫切結書用印公司大小章上傳,才能解除鎖定
 
(2)或是紙本申請,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正本)、一份寄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正本)、一份公司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縣市主管機關日期(以郵戳為憑)為準,雇主親送資遣通報名冊則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依據。
 
3.預告期間計算: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若未先告知員工,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4.依照員工入職時間及薪資相關情形,提供資遣費.預告工資內容:
範例:入職時間為110年2月18日,假設111年8月4日離職,
資遣費計算如下:需先計算平均工資,再至資遣費試算表網址登打金額,則有資遣費金額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或按照公式計算
(1)每滿1年:發0.5個月的工資
(2)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需要算到天
(3)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
 
平均工資計算如下:
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1)每月平均日數:(31+30+31+30+31+28)/6=30.1667
(2)日平均工資:(140,000*3+144,200*3)/(31+30+31+30+31+28)=4,711
(3)平均工資:4,711*31=146,041 (無條件進位)
網站登打後資遣費金額為107,097元
資遣費只可多算,不可少算
 
範例:預告工資計算:採高者,工資*預告期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48/47070/post
如8月4號告知資遣並通報,離職日為8/12,從5號開始推算到12號是8天,預告期為20天-8天已告知,所以需給12天預告工資
(1)平均工資如上為4711元
(2)前一個月薪資/30天=144,200/30=4,807元
假設都沒預告員工資遣,需發放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12*4,807=57,684
 
5.如果對方不同意資遣,會有什麼影響?
(1)如果不同意資遣,後續員工可以請勞工局出面協談或調解
(2)調解過程中,主管機關和調解委員會比較偏向勞工的立場
建議要諮詢律師可能的後續法律爭議較佳
 
6.資遣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書
若是資遣,最晚離職日當天須提供
 
7.資遣費最晚發放時間:
最晚需在離職日30日內發放
 
8.資遣勞健保退保時間:
範例:若員工8/4為離職日,勞健保及勞退三合一退保申報表的填寫日期為8/4,要在8/4當天郵寄退保申報表需用印,一式兩份寄至勞保局
 
9.離職證明書的離職原因條例:
(1)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3)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但書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4)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公司解散登記
Wed Feb 01 2023

公司解散登記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公司核准日隔天起算10日內申報

營業及稅籍註銷登記-公司核准日隔天起算15日內申報 .

當期所得稅決算申報-公司核准日隔天起算45日內申報 .

清算人就任法院聲報 

股利盈餘分配扣繳申報 

所得稅清算申報-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辦理 .

清算完結法院聲報-清算人就任90天後,6個月 

公司解散依照法令規定,要經過法院程序,才算完整 但是大部分中小企業,都只有走過國稅局解散程序。 所以是否要走法院程序,要看公司的決定。

111年起贈與稅免稅額調整為244萬
Wed Feb 01 2023

財政部於110年11月24日公告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及贈與稅(下稱遺贈稅)法規定之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如下: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333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11月起至該年10月底為止12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該項措施係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尚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調整情形,說明如下:

一、免稅額
現行遺贈稅之免稅額分別為1,200萬元及220萬元,係於98年1月23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98年,適用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3.49(96年11月至97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109年11月至110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比較,上漲幅度11.09%,已達10%以上,爰按上漲程度分別調整為1,333萬元及244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現行遺贈稅3級累進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係於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調整基期為106年,適用之105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9.70(104年11月至105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4.17%,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三、 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係於102年12月31日調整公告(103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之),調整基期為103年,適用之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為97.68(101年11月至102年10月止12個月之平均),經與11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103.86比較,上漲幅度6.32%,未達10%,尚無須調整。

上述公告金額適用於111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公告內容可至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行政規則\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法規\111年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項下查閱。

新聞稿聯絡人:蔡科長孟洙
聯絡電話:(02)2322-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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