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問答集
1、資遣通報時間及罰鍰:
資遣通報需在10天前處理,未於10天前通報會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範例:假設是8/4為離職日,需在7/27號前通報
2.資遣通報方式:
(1)若公司在台北市,下列網址為台北市政府勞動局通報網站,可以網路通報
https://ap.bola.taipei/
若完全忘記帳號密碼,也不知道當初設定信箱解決方式:
可進網站後選"帳號密碼遺失/解除鎖定",方法3填寫帳號管理員切結書,帳號預設為統編,進去之後填寫管理員姓名及信箱,之後填寫切結書用印公司大小章上傳,才能解除鎖定
(2)或是紙本申請,請填妥資遣通報名冊後蓋公司大小章,以掛號信件寄送(本名冊一式三份,一份寄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正本)、一份寄臺北市就業服務處(正本)、一份公司留存)。實際通報日期以雇主列冊函報縣市主管機關日期(以郵戳為憑)為準,雇主親送資遣通報名冊則以機關收文日期為依據。
3.預告期間計算: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
(2)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
(3)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
若未先告知員工,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4.依照員工入職時間及薪資相關情形,提供資遣費.預告工資內容:
範例:入職時間為110年2月18日,假設111年8月4日離職,
資遣費計算如下:需先計算平均工資,再至資遣費試算表網址登打金額,則有資遣費金額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或按照公式計算
(1)每滿1年:發0.5個月的工資
(2)未滿1年:以比例計算,需要算到天
(3)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上限
平均工資計算如下:
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1)每月平均日數:(31+30+31+30+31+28)/6=30.1667
(2)日平均工資:(140,000*3+144,200*3)/(31+30+31+30+31+28)=4,711
(3)平均工資:4,711*31=146,041 (無條件進位)
網站登打後資遣費金額為107,097元
資遣費只可多算,不可少算
範例:預告工資計算:採高者,工資*預告期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28348/47070/post
如8月4號告知資遣並通報,離職日為8/12,從5號開始推算到12號是8天,預告期為20天-8天已告知,所以需給12天預告工資
(1)平均工資如上為4711元
(2)前一個月薪資/30天=144,200/30=4,807元
假設都沒預告員工資遣,需發放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12*4,807=57,684
5.如果對方不同意資遣,會有什麼影響?
(1)如果不同意資遣,後續員工可以請勞工局出面協談或調解
(2)調解過程中,主管機關和調解委員會比較偏向勞工的立場
建議要諮詢律師可能的後續法律爭議較佳
6.資遣是否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書
若是資遣,最晚離職日當天須提供
7.資遣費最晚發放時間:
最晚需在離職日30日內發放
8.資遣勞健保退保時間:
範例:若員工8/4為離職日,勞健保及勞退三合一退保申報表的填寫日期為8/4,要在8/4當天郵寄退保申報表需用印,一式兩份寄至勞保局
9.離職證明書的離職原因條例:
(1)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如下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3)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但書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4)勞動基準法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