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服務

財務簽證

甚麼情況需要財務簽證?

  1.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 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經濟部九十商字第09002262150號函內容: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3,000萬元以上之公司,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 銀行借款金額達新台幣3,000萬元以上: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所謂的融資簽證。
  3.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第36、37條及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等有關法令規定,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4. 公司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新設立,增減資)
  5. 私立學校:
    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6. 客戶委託之專案查核簽證(例如:購併或分割等需求)。
  7.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或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之教育法人,應將財務報表委請會計師進行財務報告查核簽證。前項委請之會計師,不得於接受委託查核年度之前三年度內曾受懲戒並公告確定。

稅務簽證

哪些情形需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申報?

  1.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
  2.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為什麼要找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1. 不用透過非會計師事務所的轉手,可以直接認識會計師,享受額外的財稅諮詢服務。
  2. 藉由會計師妥善的規劃,善用合法的節稅管道,避免繳交不必要的稅負。
  3. 採會計師簽證申報者,稅法有下面獎勵:
    • 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約高3成),可減輕稅負。
    • 前10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前提是虧損年度及扣除年度都要委託會計師做稅務簽證)
    • 降低被國稅局查帳機會。
      (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書面審核,公司比較不會被國稅局直接調帳查核)
  4. 甚麼情況建議找會計師簽證?
    • 營業額超過2500萬或營業大但純益率低的產業(用書審會吃虧的客戶)。
    • 有盈虧互抵需求者。
    • 所得稅法第102條規定,在一定範圍內之營利事業應委託會計 師查核簽證申報(稅法強制規定)。
    • 所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稅法強制規定):
      • 金融業:
        銀行業、信用合作社業、信託投資業、票券金融業、融資性租賃業、證券業 (證券投資顧問業除外) 、期貨業及保險業。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合併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
      • 公開發行股票之事業。
      • 享免稅優惠且年營收在5,000仟萬元以上者。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經核准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
      • 除上述外,年營收在1億元以上者。
        不屬於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者。

會計師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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